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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改”并非取消食盐专营!违法经营食盐将面临严厉处罚!

更新时间:2018-08-16 02:48:47 文章来源: 浏览量:10098 字号:【 【打印本页】


海峡都市报大泉州 
2018/01/30 12:09


原标题:“盐改”并非取消食盐专营!违法经营食盐将面临严厉处罚!

日前,赣州盐业发布消息称,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上饶分公司经理查某假借分公司名义,在无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前提下违规开展食盐批发业务,现已被江西警方抓捕归案。

以 案 说 法

依照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第三章“食盐销售”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上述案件中的查某假借分公司名义,在无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前提下,违规开展食盐批发经营业务,对这一违法行为他将面临严厉处罚!

根据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第六章第二十六条规定,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规所得。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而货值1万元以上的,则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查某的这一违法行为除了面临被处以巨额罚款外,或许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条明确提出,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及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郑重提醒

国家依旧对食盐实行专营许可,并未像普通商品一样放开,各类经营者,务必要遵守《食盐专营办法》经营食盐,若违规、违法经营食盐将面临严厉处罚!